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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 2004年5月份,我因毕业在即,匆忙于北京市一家外企(私营性质,设计单位)签下了一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附件中,注明了,假如不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需付公司违约金5000元.由于当时急于把工作安排好,我在协议书上签字了. 2004年6月28日,我毕业后,携带派遣证前往公司上班,当时并没有携带个人档案等.后,工作了大概不到两周的时间,我因不适应工作环境以及没有一个好的个人发展学习空间而感到苦恼后,我选择了离开.一个月后,找到了我现在的单位,这里给了我足够的空间,使得我的个人能力很好的发展以及学到了一些很有用的东西.但是档案一直是存放于原单位的. 这里面有两点必须注明: 1.我去的时候,曾经谈好的两个月的试用期.(口头的,没有用工合同) 2.档案并没有转入人事部门,因为按照当时他的意见就是录用人才要提前一年申报的,现在档案还在单位,并没有在人事部门.他的上级人事部门应该是西城区人才管理市场. 我的疑问是: 1.我可以拿回自己的档案吗? 2.我需要付违约金吗? 3.如果要付,那么我要付全部吗? 敬请律师及各位高手给与解答,谢谢了!! [/size]

其它综合
2005-03-03 01:5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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