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5年前进入一家服装公司担任技术员,但是去年12月份,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我为该公司服务了5年,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1年赔偿我1年的工资.但是说新的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的.所以只肯赔偿我2年.还有我的加班工资,老板说只能给后2年.前3年的加班工资不肯给.还有养老金问题,公司只给我加了2年半.还有2年半未加.我现在要求老板再赔偿我3个月的补偿工资,还有3年的加班费以及2年半的养老金.老板说如果只有我一个人就好办了,但是和我相同情况的人有100多人.他怕多给我钱,其他人会找他麻烦.所以只肯给我2个月的补偿工资,(我想要5年)2年的加班费.(其实我加班是5年)还有2年半的养老金他答应给我补加的.我可以要求老板给我另外3个月的补偿工资和3年的加班费吗?

损害赔偿
2010-08-26 21:33: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无论是在2008年前还是后,均应该按劳动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因此,单位还应向你支付另外三个月的补偿工资。
    同时,无论根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也均是应该支付的。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您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