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3月份将一个门面转让给汤合阳,但房主说我们可以私下协商,他不同意和汤签合同,因为门面有可能会有所改动。但汤执意要受让,我们便私下签订协议如下:我将门面及我与房主签的租期至2006年12月31日的合同一并转让给他,且保证能让他正常经营到2006年12月31日。转让费我实收3080元,但协议书上写的是10000元(因为汤想如果门面拆改的话可以要求房主多赔偿一点),房租也是由他交给我再由我交给房主。4月25日房主通知我他已于4月15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拆房协议,要求我搬走。请问我已经将门面转了,但合同未作废承租人的名字仍是我,我可以要求房主赔偿吗?我是否要赔汤的损失?要赔的话,是赔他的实际损失还是按房主赔给承租人的损失赔?我与汤的这种协议实质上是转让还是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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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汤的协议是房屋转租协议,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房主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因此你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至于你作为承租人能否获得赔偿则要看房主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你们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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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汤合阳的转让协议上房主没有签字,请问按法律程序来说,这份转让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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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她要起诉我要回房子,我该怎么办?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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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问题是房主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拆房协议,我再要求房主要履行合同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只能要求房主赔偿我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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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根据你和房东的协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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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也是合同效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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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