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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份将一个门面转让给汤合阳,但房主说我们可以私下协商,他不同意和汤签合同,因为门面有可能会有所改动。但汤执意要受让,我们便私下签订协议如下:我将门面及我与房主签的租期至2006年12月31日的合同一并转让给他,且保证能让他正常经营到2006年12月31日。转让费我实收3080元,但协议书上写的是10000元(因为汤想如果门面拆改的话可以要求房主多赔偿一点),房租也是由他交给我再由我交给房主。4月25日房主通知我他已于4月15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拆房协议,要求我搬走。请问我已经将门面转了,但合同未作废承租人的名字仍是我,我可以要求房主赔偿吗?我是否要赔汤的损失?要赔的话,是赔他的实际损失还是按房主赔给承租人的损失赔?我与汤的这种协议实质上是转让还是转租?

经济相关
2005-06-13 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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