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三年前购置一二手商品房,由于是转按揭付款,因此到今年才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因缺失卖方提供的夫妻关系证明,便向卖方讨要。结果对方以地下室的所属为要挟条件不予配合提供。
地下室乃卖方当初入住时单独购买,但未在交易时具体注明归属权责。现讨教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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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房屋产证有无对地下室面积进行记载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对地下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地下室是单独购买的,则要增加对价才能取得地下室使用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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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本身未对地下室归属做约定,而你又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单独主张地下室所有权是没有依据的。
不过,你可以查阅一下,所谓单独出售地下室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是独立的吗?一般情况下,地下室没有单独的土地证和产权证,最多仅有个收据而已。因此,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交付地下室。
再有,地下室如果不能做其他用途,一般情况下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也是可以要求一并交付的。
如果还有不了解的,你可与专业律师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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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下室不在约定之内,那必须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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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