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跟朋友租了家店面开店 店面是学校的(店面三年投标一次) 然后这个店面的持有人是我的房东 店面由他转租给我 今年七月份本来是要投标的 由于学校没有投标所以店面就至今还没有投标 就在昨天学校突然下发了一份文件 要求所有的店面店租追加百分二十五 还有原本七月份免租的也同时需收取当月租金 并说明店面续租三个月 不然则收回店面 这下房东郁闷了 便要求我说如果想继续租 则需要替他将七月份的房租缴清 如果不然 就要将店面归还学校 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上面有一条说:如果甲方遇到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无法将店面继续承租于乙方 则甲方无需赔付乙方违约金 当我拿合同去跟房东说的时候房东却说了另一条规定:如果校方将店面续租于甲方 则甲方需将店面承租于乙方。 房东说七月份要叫他交租金 他接受不了 所以就不打算于学校续租店面 他说既然他接受不了 而且也这样也就没有和学校签订续租 所以无法将店面承租给我们 所以我们没店面 这事怪不得他 所以他说也就没存在什么违约的地方 所以违约金就不必赔偿给我们。 这事到底房东该不该赔偿我违约金? 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