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实行由总公司向下级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制度,并有明文规定委派期为4年,到期调整岗位。现4年时间已过2年,在本人多次要求调换岗位的情况下,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否决。本人提出辞职,公司未予理睬。现本人欲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想请教: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应不应该给劳动补偿?(注: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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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违约,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给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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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的工作地点与你原来的工作地点是不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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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如公司已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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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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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