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我该诉原房东,还是相关人员全诉讼稳妥为好。
1997年购一单位集资房,当时无房产证。交易方有原房东夫妻(单位集资房主),其妻舅(二房主)。我与其妻舅交易,签下协议买了该房子。原房东签字(老婆未签),其妻舅作为经办人签字。到2006年能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我们要求其过户。对方不予办理。推辞房子是妻舅卖的与他们无关。我有集资房原发票和购买协议。购买协议中,原房东作为卖方签字(老婆未签),其妻舅作为经办人签字。另外交涉中有电话录音为证,原房东老婆说房子已经卖给他哥(即其妻舅)。你说怎么起诉为好,法律依据和诉求怎么陈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