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时候我家房子出租给了一个张姓女人,这个人没有什么正式工作,她自己说是做工程承包的。06年3月份时,她向我父亲提出自己有一个工程要承包,但是手上没有太多钱如果我们借给她19万元每天会有很高的利息,期限是到06年的10月份。于是我们便借给她钱了,并且签了一张借款协议。但是,直到现在我们不仅没有要回自己借给她的19万元,09年把我家的房子转租给他人而且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手机也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这期间我父亲多次跟她催要她总是找很多理由,无奈中于08年的5月再次要求她写一份借款协议。
我想请问律师:我们可不可以告她诈骗罪,还有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这期间我们一直打她的电话,电话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