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原属同事关系,08年3月A向B的账户打过款项,同年4月B向A发手机信息提出借钱,两者间并无任何口头承诺协议和借条,现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归还3月份时打的款项。(提出证据是银行账户记录和4月份的手机信息副本不是原件)。已开庭过,法官提出此事判为A的所有权责任要求B归还,B已经解释3月打的并非借款实为A赠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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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需要有依据,口说无凭。即便不是借钱,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如需委托律师,可联系咨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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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认为是赠与,就应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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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张赠与的话,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仅同事关系,如何让人相信是赠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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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