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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进入本单位工作,刚开始没有签定合同,2004年初与劳务派遣签的合同,到2006年开始与本单位签,签订合同,一式两份没有给我们一份,都在人事那留存,请问这违法吗?如果公司注销,合同未到期,是否得给予赔偿?赔偿金怎么算?

其它综合
2010-07-18 15: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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