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后寄给乙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上对几个条款用水笔进行了改动,并盖上乙方公章后寄回给甲方。但甲方未在修改的条款上盖公章认可。合同的签订日期甲方有签,但乙方未签。这份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如果甲乙双方的争议涉及到修改的条款,那么在进行法律主张时谁的胜算会大一些?现在是甲方只盖了一个公章,乙方除了在最后面盖上公章,还在修改的地方盖上了公章,但是甲方没有认可乙方修改的条款。如果合同执行时发生争端,法院会采纳没有修改的条款呢还是用修改了的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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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乙方修改的条款涉及的是什么问题,如果是关于合同买卖标的物、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如果修改的是非实质性的条款,一般会认定有效,除非你及时提出不认可修改该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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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行为属于反要约。
不会承认修改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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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要根据双方的行为推定以哪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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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履行,如果没有履行,甲方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乙方行为属于反要约。如果已经履行,那么甲方可能要承担修改后的条约责任。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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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