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平3月31曰与医院签一份进修合同,合同一项内容为进修结束返院后努力工作,积极发挥所学专长,多作贡献,保证至少五年内不提改专业工作和调离本院的要求,五年内如调离我院,乙方应返还在进修期间的工资,进修费,社保待遇费用和春节补助费用,和扣发当年末发年终奖等待遇。
我2010年7月10日。书面提出调离,医院要求我赔偿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750*6=4500,社保医保待遇343*6=2058,进修期间年终奖,4500/2/2=1125,进修费因自己联系不用进修费,所以共赔医院费用4500+2058+1125=7683。
请教医院要求我赔偿这些费用合理吗?如不合理我应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