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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进入一家私营企业,08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规定购买保险3670元,但是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五金,只在09年的时候按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单据报销了个人养老保险金额。09年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6月按照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单据报销养老保险金额,7月份该公司开始为员工代扣购买社保五金,在2010年的3月我正式离职,但是该公司将3月份的工资扣发并过半年后才会给予发放,并且以种种借口推诿合拒绝提供结算用的销售数据。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该怎样申请补偿或者赔偿?

其它综合
2010-07-10 2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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