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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7月份签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中未标明工资数额,而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合同的附加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公司提供给你就业和业务培训的机会,如果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辞呈,将乙方在甲公司任职期间总工资数的20%赔偿给甲公司。 请问这份附加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性.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7-07 1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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