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主要承接公益服务项目维持生存,因人手紧张,招聘员工,在试工期间(还未来得及签劳动合同),布置了几项工作(预先都进行过培训,说明工作要求,如何去做),结果发现明显不符合岗位能力要求,在试用13天后,与之面谈,指出其能力难以承担招聘岗位,给予半个月工资辞退,其先提出要赔偿,现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想请教,我们有无违法,怎样应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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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们在录用该员工时已经明确向其表明了录用标准,也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就可以辞退该员工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用工13天没有签合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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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无违法行为,试用期间,发现其不能承担此岗位的工作,可以解除用工。
建议你们积极应诉。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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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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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补偿。你们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不符合劳动录用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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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你们在仲裁的时候也要根据对方的举证能力作出合适的答辩,比如对方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辞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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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