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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两名员工,与2006年进入单位就职。2006年至2009年3月都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从2009年至今一年单位要求签订拒不签订。别的员工均已签订。2010年4月二人同时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递交了一份辞职信后就不曾来上班。并与2010年5月到劳动局申请两倍工资及赔偿金。在2009年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均打进二人的工资卡中,其中包括了一切福利及一切的社会养老金。应为二人的工资均从2006年到2008年底的600涨到了1200元。二人在申诉中说到未与其签订合同故这些都不算是福利。在此我想问员工的恶意索要有没有界定。单位面对如此案件该怎样办理。

劳动纠纷
2010-07-08 08:05: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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