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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一员工看到公司的招聘广告,说生产工工薪约为2200--2800之间,后入职,员工的工作方式为计件。 工厂的劳动合同为签定为基本工资为1100元,其加班加点工资等按公司规定执行。此员工说与招聘要求不符,不签定劳动合同,人事人员未对此事重视,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未将此人不签定劳动合同上报。 在2011年7月26日自离。后向仲裁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双倍工资,仲裁所了解情况过程中,清楚此员工是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且此员工多次与企业打关司,现我侦破业该如何应对,且最终关司了解的赔偿结果会怎样,请帮助解答。

其它综合
2011-08-08 14:52: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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