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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买了苏州新区的房子,合同是那个写明是2010年6月30号交房,现在通知我们6月30号交房,但是开发商到现在还没有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但是合同上是这样写的:交付期限及交接: 1。出卖方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以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甲方给出房屋单体商品房验收合格为交房条件。下面1条是开发商加上去的。他下面加的那个条款,如果他有那个单体验收的合格,但是没有《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我们可以拒绝收房吗,算开发商违约吗?请回复,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6-30 20:42: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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