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离异15年,15年前租住房管所的房,承租人是男方,离异后女方居住。离婚协议是由民证局出据,财产处理一栏里女方:家具,住房,并双方签字,以后由女方出租金,请问女方是否可以拿这份协议做凭证变更承租权?
现男方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更回承租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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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变更承租权还需要男方的同意
男方如果以不知情为由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你的描述还不好判断,具体情况你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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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婚协议已约定由女方居住、承租,女方可凭该协议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男方现要求收回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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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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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陈述的信息,如果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该房屋由女方承租居住,则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女方已凭离婚协议将公房承租人变更至自己名下,则男方要求撤销变更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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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