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于2009年5月29日签定重庆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当时房屋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我交了5万元诚意金,合同约定如果我违约,开发商按诚意金的10%收取我的违约金。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却没有写入合同。2010年5月15日开发商书面通知我:该经济适用房已被江北区人民政府作为江北区危旧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10日内到公司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利息结算时间到2010年4月30日。开发商按诚意金的10%赔偿我的违约金,再加上利息共9千元。我觉得开发商的赔偿金太低了,请问从法律角度赔偿金额是怎样认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