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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父母购买荔湾区河沙村一块宅基地,自建住宅。当时有办公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宅基地证还是原村民的名字,并未办过户。2010年6月,有消息称该村在未来1年内会被拆迁。此时,原村民要挟咱们贱价(按当年的买卖价)把房子卖回给他。请问律师,我们现在怎么办,国家对宅基地买卖本来就不承认,如果到了拆迁的时候,我们能获得合理的赔偿吗?具体又会是如何计算?现在周边的商品房均价已在13000元。面对见财起意的无良村民,我们又应如何应对,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6-23 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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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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