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都不敢说这件令人认为启口的事情,但是,我今天不能不说了:我原是安徽淮北人 我是一个孤儿 在我十二岁那年,被江苏江阴的好心人领养了,户口是97年签到江阴的。整整领养我了十年,那时我的确很乖。在我二十二的那年,由于我好奇了一点吧 ,经常出去“鬼混”的缘故,后来我养父开导我了,并且我也改了。那时侯,我是维修摩托的。后来有一天的傍晚,我的一位朋友在常州工作,说他的摩托坏了,要我马上过去为他修理,由于我们是很要好的朋友,我就过去了,后来我的朋友说他明天还要上班的,明天我送你上班吧!到了第二天 我就送他去上班了,就在送他上班的途中,与另一辆车子相撞,结果我折断了一条腿,我联系我的养父,他当时也过来了,并且还带来两千块钱,我不想听到的话他说出了口:你以后不要进家门了!当时我真的好难过。那时我刚动完手术,后来我出院了,他就说,你养好身体搬到下面的车库里住吧 要不你可以到外面租房子住!当然我选择了租房子。没有想到,这一租就是三年多。每逢年过节,我就一个人在外面过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这几年里,有不少的好心人都给说媒,人家就嫌弃我没有住处,都没愿意,我现在已经二十六岁了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