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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生前委托子A建造一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祖父,户口为祖父一人,生前及死后都无常住人口).祖父死后,A称房屋是其建造,并且祖父已经立遗嘱让他继承为由,独自获得了该房的钥匙,其他子女皆无钥匙.祖父死后2年(06年),伯父"无偿租赁"(法庭上供述)给其小姨C存放东西.09年6月该房拆迁,动迁组找到家父B要求家父出示了公证遗嘱,并签订了拆迁合同,并在拆迁当日要求家父搬走房内物品.家父猜测房内物品系伯父A所有,故将物品转移.数天后,AB在动迁组调解下签订协议,B向A移交物品并支付补偿款11万元,并当场支付了5万元,但A一直以物品系C所有,索取财产损失为由拒绝取走物品.A此后举证公证遗嘱被撤销,要求判动迁合同无效,经法院判定,该房系祖父子女6人共有,合同无效.C此后起诉,要求B赔偿物品损失.B在法庭上称,A和C之间存在委托关系,C应向A进行索赔.如A要求B赔偿,应进行举证.但是法官以A有钥匙C没有钥匙为由,认定该房B没有使用权,要求B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刑事案件
2010-06-20 14:28: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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