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2月,某公司员工甲乙两人在上班途中因公事发生纠纷继而打架,虽未到上班时间,地点也在公司大门外公共道路,两人也立即握手言和,并写了检讨,但公司认为两人为中层干部打架影响太坏,把两人开除,某甲于是以公司未交社保,未给周六周日加班费,拖欠工资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不再适用,一审判决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判决上诉人向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是适用法律错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