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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保卫部门工作,工作时间19:00--07:00每月休息6天,有突发事件白天也得到岗,没发过加班费.休息打考勤,每月有90块钱中夜班费.在省里办了保卫部门不定时工作制,是属于24小时待命的.(进入部门时这些情况领导跟我们口头说过.不过没有签过字),由于工作时间长期超过8小时,也没有发过加班费,我单方面将合同送给了单位.今天我去劳动仲裁部门资询,他们给我的解释却是,既然单位办了不定时工作制,你们19:00--07:00的工作时间就是合理的,至于白天有突发事件到岗的情况可以要求单位付加班费,书面申请仲裁经济补偿的话,他们不会受理.请问他们的解释是否合理?(我真的很怀疑本市劳动部门是否和企业有什么关系!)对于到法院起诉我都没什么信心了.

劳动纠纷
2008-07-08 1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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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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