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恳请律师能够在百忙之中对我的问题给予指点及回答!先谢谢您!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在2010年4月份的时候看好一套二手房,由于当时房主另外的房子正在出租,说好在6月20日左右可以倒房,我在确定购买意向后先付给卖方定金1000元,对方给我出具收据,写明购房定金1000元,标明总房价28万元,买方负责过户,一次付清全款在过户,后又付给房主5万元房屋首付款,当时房主拟了一份简易买方协议,协议中只写明房屋总价款还有首付款5万,甲方违约赔付乙方10%,乙方违约赔付甲方10%。我想请问律师定金收据中的一次付清房款在过户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而买房协议中并没有注明一次付清全款在过户字样,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在过户前卖方将以前拖欠付清,将户口迁出?如果在过户时对方费用没结清或户口没迁出我是否还有权利留出部分房款待以前费用结清后再把尾款付清?这样做我是否算违约?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