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的叙述来看,似乎房子应该属于业委会,而物业公司则是租赁业委会的房子使用。不知道你们当时和物业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之事,是否经过了业委会的同意?如果经过同意,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因承租人物业公司拖欠租金,出租人业委会请求解除合同,你们作为次承租人,有权请求代替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则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业委会依法解除合同的,你们应当配合。如果业委会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