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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商铺业主在2007年7月24日签有一份合同,注明租期为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共3年.现因业主原因要收回商铺,但业主以2005年至2007年7月期间没有签合同为由,不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因合同上未注明赔偿事项.如果业主在租约期未满前要收回商铺使用权.本人是否可上法院立案.如因业主的行为而影响本人商铺生意.是否可以报警?

合同纠纷
2008-12-09 2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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