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使用期的工资不底于西安的最底工资标准,2010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其次,使用期的工资不该底于同岗位人员平均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