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姑姑在一个城市,前几年他出去做生意,本地留有一处住房,今年就口头委托我帮他卖掉,,房屋的产权证还是以前姑姑买房子时卖方的名字,,一直没过户,,只有份协议,协议上是姑父的名字,,但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我经他的同意帮他卖了63000 元,,帮他卖房子的协议是我签的,钱也是我收的,,经他安排33000帮他还了本地的欠款,,我无凭证,,30000用手机汇款方式给他了他,也没有凭证,,
我想咨询以下;
1.在这个问提上,我会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没有刑事上的过错?
2.由于姑姑,姑父,他们在外地,所以一切手续都是我出的,我怕以后 姑父不承认我给他钱了。。有必要向他们所有收据吗?
3.由于是我的亲姑姑,,真的不想要收据,,说我没给他钱,,结果会怎么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