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是一家国家四A级企业,由于我们某个部门的工种人员流动性特别的大,所以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在2009年12月20日在工作时间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但是此次事故纯粹属于伤者个人人为因素造成的,虽然是他人为因素造成的,而且当时此部门领导也再三嘱咐他不要这样做,最终还是发生了从叉车上掉落的工伤事故,造成此员工右腿半月板三度受损,全部医疗费用由我单位全额承担,住一个月院后,医院建议回家疗养,出院后共在家休养五个月,在此期间的工资,单位全额开支,从入院开始,共计付了六个月的工资,现伤者家属要求和解,要求赔偿二万块钱,请问此要求是否合理,如走法律程序我们将会到什么制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