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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女职工晚育又难产,单位是否必须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合并给予共135天产假。我单位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属奖励条款,可以不执行,故取消了晚育可享受的30天产假,女方晚育的男职工也没有护理假。

行政纠纷
2004-08-12 2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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