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住在化州东山大屋XX行的李XX商定,他将早年转让过来的位于化州东山大屋XX行XX号土地(84平方米)连建设在该地的一层房屋以158000元转让给我,当时我们很友好,经商定分三次付足该款项,第一次于2010年4月30日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第二次定于2010年5月30日支付90000元,第三次在2010年12月30日前移交房地产时支付58000元。于5月30日我将向对方支付90000元时,他反悔了不把该地卖给我了,他实在是无理!要补充说明的是,在4月30日我交付10000元定金,他写收据给我,并在收据上加写“如俞期.甲方可不退回定金”的字样,因当时双方很友好,我没想到他会反悔,所以大意了,没有加“如甲方反悔要双位反还定金”的字样。请问,是否有理由,我向对方索赔损失。我的损失,一是定金的利息损失;二是筹集90000元的利息损失,误工损失;三是商机损失,因他的承诺使我失去了购买其它地皮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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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如甲方反悔要双倍返还定金”的字样,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可以要求90000元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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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之前没有协商,现在只能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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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争议需要看你们双方的书面约定,如唔书面约定,要看你们的收据内容。如果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你们的法律关系成立,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约定,或退还双倍定金、已付款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建议你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如需要法律帮助请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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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