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德国公司驻上海的全资子公司,法人就是总部的大老板。现在德国总部在申请破产,但还在继续经营。上周五我们突然被告知上海这边要关闭,而且对是否赔偿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同时上海这边的公司也没给我们任何书面上的解聘通知。只是让我们回家等消息。我们的劳动合同是跟人事代理公司签的派遣合同,派遣单位是上海公司。目前跟德国总部沟通的结果不是很乐观,请问如果他们就是不想付赔偿了,我们中国的员工用什么方式可以保护我们的权益。可以把人事代理公司告上法庭吗?
注:上海公司没有任何利润来源,赔偿金只能德国先打给我们的人事代理公司,然后代理公司再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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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关闭公司,员工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你们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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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们不赔付,你们可以起诉人事代理公司,建议你们集体诉讼。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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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经济困难、转产、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你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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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