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7月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叁拾万零肆仟壹佰零玖元(304109元整),首付现金壹拾伍万肆仟壹佰零玖元(154109元整),于2007年办理公积金贷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整),并向开发商交纳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双方约定,所购商品房应于2008年10月31日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证,产权证办理完毕即退还原告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事实上该房于2009年3月29日才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时,我已经向开发商交纳了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办理产权证的各项费用)共计5658元整,我曾向开发商多次询问和催促办理相关事宜,可开发商拖延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证,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才领回保证金15000元。
我要求索赔两项:
1.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证的违约金。
2.逾期退还公积贷款保证金的违约金。
请律师帮助,并请教违约金具体怎样计算。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