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姨姨现在已经离婚,离婚证已办。离婚协议上(离婚协议加盖民政局的公章)明确表示房产已及二个子女归女方所有。但前段时间法院把房产帖封(到目前为止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男方的),据说是因为债务问题,债权方起诉了男方。请问,此项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应?如果没有现在应该怎样补办?
(附:离婚证的时间在债权方起诉男方的时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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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向您所提供现有信息,给您做出如下回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1)虽然您的姨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房产归您的姨姨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共同偿还。(2)您的姨姨以房产偿还债权人债务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男方主张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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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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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效,但对于结婚期间共同存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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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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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