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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5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房产证已经到手,现在仍有租客,租房合同到7.25号结束。房产买卖合同包括一个条款,就是房产证到手后,租客的押金和后面三个月的租金会转交给我。 但是由于房东隐瞒了跟租客之间的矛盾,现在租客觉得放弃押金,搬出该房。这种情况下,我就平白无故损失了近1万块钱。按道理来讲,他们之间的矛盾与我无关,当初考虑买房也是讲租金部分考虑进去才签了合同,所以我觉得应该是房东和中介的责任去向租客追讨租金。 现在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是不是完全属于房东的问题,与我无关。我只想付尾款和租金的差价给房东。

房产纠纷
2010-05-18 2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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