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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勇与乔梁买卖合同纠纷

2019-07-2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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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李全勇诉被告乔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翠玲独任,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全勇委托代理人黄鹤随、翟学东到庭参加诉讼,乔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全勇诉称,2008年3月23日李全勇将一辆

  原告李全勇诉被告乔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翠玲独任,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全勇委托代理人黄鹤随、翟学东到庭参加诉讼,乔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全勇诉称,2008年3月23日李全勇将一辆飞蝶牌小型客车卖给乔梁,价值72000元。乔梁并出据了欠条一张,当时双方口头协商,乔梁在一个月以后将车款全部付清,到期后经李全勇多次追要,乔梁支付车款19000元,下欠款53000元经多次追要未能支付,为确保出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乔梁支付所欠车款5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乔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7年李全勇在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飞蝶小型客车一辆。2008年3月23日经中间人介绍,李全勇以72000元的价值将车卖给乔梁,同时双方交付了车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乔梁在一个月后将车款全部付清,到期后经李全勇追要乔梁的父亲乔XX代乔梁支付车款19000元,下欠车款53000元,经李全勇多次追要,乔梁拖欠至今未能支付。李全勇诉讼来院,请求乔梁支付所欠车款5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乔梁以72000元的价格购买李全勇的小型客车一辆,并为李全勇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乔梁接收车辆后未按双方约定支付所欠车款。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李全勇请求乔梁支付所欠车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乔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全勇车款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乔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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