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底购入一套商品房,当时销售员说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结果我们把材料准备好递交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说,我们首付款必须开机打发票,而不能是手写的收 据,应该是刚更改不久的规定。于是我们又去找销售员,让他们把收 据换成机打发票,他们同意了,并且说这样贷款办不下来是他们的责任,所以我们付了首付款后就给了我们房子的钥匙。
结果这个机打的发票一直到09年6月才开出来,7月才送到我手上,拿到发票不久,开发商就开始联系我催促我们办贷款,当时老公在外地工作很忙,一直到8月初回来,终于办完了贷款。
2010年2月,开发商说房产证办好了,让我们取,我们把所有的费用都交上后拿到了证。
一个多月后,我们得知我们同楼的其他业主得到了房产证超期办理的赔偿,因为我购房的日期基本上就是我们这座楼的最后的了,按照购房合同的日子算,办证时间都超过了一年。我们找开发商要求赔偿金的时候,他们却说我们贷款是09年8月才办完,从这个时间看不到一年,不算违约,没有我们的赔偿金。
可是我们当时办不了贷款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资料不行,并不是我们自己不去办理呀。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要求赔偿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