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XX学院教师,于2006年考上福建XX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6年5月与XX学院区签订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学制三年,脱产攻读。后于2008年9月因学校教学需要回校任教,故推迟博士学位答辩。2010年4月校方以学校政策调整和未在三年内完成学业为由,没有任何协商,单方面向我下达合同变更通知书,主要变更内容为:将原合同第六条“毕业后方返校工作,其待遇合同签订当时的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更改为:“毕业后返校工作,按返校工作当年的有关博士待遇执行。”要求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变更合同。现在我不同意更改合同,请问有哪些法律支持?校方的理由有法律支持吗?

合同纠纷
2010-04-29 16:14: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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