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方,我的房子是期房,还没有交付使用,客户付给我1万定金,签定了一份印刷版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过了5天,他不想买了,要求我退还1万定金,应当时定金是我朋友代收的,收据上是她的名字,我是否可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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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现在政策变动,会有很多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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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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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毁约是否要承担责任?
编辑 | 删除 | 权限设置 | 更多▼ 更多▲ 设置置顶 推荐日志 转为私密日志 杭州刘律师 发表于2010年04月27日 17:38 阅读(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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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策出台,杭州房屋买卖违约现象极多,出现退房潮,现本律师发表浅议,供房产交易各方参考。
二套房首付提高至50%,叫停三套房贷,导致房价下跌,进而“退房潮”出现。
具体分析退房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因为二套房贷新政导致付不起首付或者承担不起相应利率,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预期房价会跌而故意毁约。那么按照房产新政首付款提高后,已经签约,退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交定金是否可以退还?本律师以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内容明确,以便作具体分析。
银行受国家政策影响调整房屋贷款比例,影响到购房人的首付款比例,购房人能否毁约退房,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本律师认为新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房产新政策只是引起付款方式的变化,不会导致买卖或房产交易无法完成,且购房人应当对房价的涨跌和政策调整都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温总理及相关部门已数度表明调控房价和抑制投机炒房行为的决心)。
若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银行贷款无法办理双方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可按约定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无上述约定的则不应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若不按合同约定而擅自毁约,买方除了损失定金外,还得赔偿卖方房屋贬值损失。若新政出台后房价下跌,买方毁约,导致卖方因房价贬值损失,则卖方除定金外,若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就可以向买方索赔房屋贬值损失。
告诫房产买卖双方:不要心理失衡,签订合同就应当诚实信用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很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更大的损失。
杭州刘文兵律师于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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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对方不愿意购买房子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你可以选择定金法则或者违约金的形式追求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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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的出卖物怎么样还不能确定或不受你控制,更不用说有了房产权属登记了,你们的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你要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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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