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后与A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是08年2月14号至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后因公司安排,于09年4月1日调至A公司属下的分公司B公司处工作,重签了一份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09年12月10日向公司发出了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信,但是公司于12月31日向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A和B为两独立法人,与B公司仅仅签署了一份合同,与A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合同与B公司无关。请问这样是违法的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