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工伤五级职工。我的合同是与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按相关规定,企业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我们集团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对待工伤职工,既在合同到期后让我们与集团下属的一个法人企业续签合同。我想知道,这是否属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团的效益是稳中有升,可以保证我的工资每年都有适当的上调。而新的法人企业效益一直是负增长,调资基本上是靠不上边。集团还有一两个这样的法人企业。如果企业可以随便将我们调到这样的企业里,那我的利益将受到很大损失。这符合规定吗?合理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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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也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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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伤不是因为在集团公司而受伤的吗?如果是,要求继续与集团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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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到期后让 与集团下属的一个法人企业续签合同。 那么就应该与原单位要解决补偿金和医疗、就业费用。 应该属于不能终止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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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与原单位合同终止,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与新单位的合同与工伤待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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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