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2007年入职,在目前的公司干了将近3年,公司最近做了组织架构的调整,股权进行了变更,高层进行了更换,公司原来所有的业务几乎都停止了,从2009年底公司陆续跟20余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直至2010年2月底,公司又进行了一连串的人事调整,又有一部分员工自行离职或被裁退,今天上午公司人事找我谈话,借口是原有公司合作项目(我曾于2010年年初被派往联通外勤过3个月左右)停止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给我安排,其目的是要我待岗在家,给我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并上基本医疗保险,但我没有接受,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公司逼迫我自行离职,请问有什么办法我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公司强制执行让我待岗我该如何应对,我可以要求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给我经济补偿吗?
补充:我刚才回家翻看了我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是“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这样看的话,是不是对我很不利?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现在我能搜集到的证据是,公司还在继续招聘,并没有停工停产。希望您能指点迷津。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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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如你能证明公司还在继续招聘,并没有停工停产,公司让你待岗没有法定理由,你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你待岗期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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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离职前应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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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以公司无故让你待岗,不安排工作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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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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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仲裁,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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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