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给某中学发函,称:"我厂优惠供应电教室耳机500副,每副40元,款到即发货."某中学回函:"我校愿意购买耳机500副.款已汇,请在每副耳机上加装一个音量调节器."工厂发货,但中学接到货后发现未装音量调节器,拒绝收货,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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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该案中,中学的承诺回函中加装音量调节器的要求是对标的的变更,构成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该中学有权拒绝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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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成立,直接将钱退回。因为回函里有加装的内容,构成合同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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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优惠供应电教室耳机500副,每副40元,款到即发货.\"---要约
我校愿意购买耳机500副.款已汇,请在每副耳机上加装一个音量调节器.\"----新要约
工厂未按约定内容供货,中学有权拒收。损失由工厂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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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