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当地的供销社因拖欠原告(非本社职工)的饭费五千,该社的主任就决定将该供销社的职工宿舍抵顶给原告,供销社仅给原告一份售房契约,该契约是供销社的上级部门在1998年对供销社的内部职工福利性卖房时供销社自己草拟的卖房合同,合同的落款时间为1998年7月,法定代表人处的印章是该社的前任主任的。但是供销社没有实际交付房屋,也无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自1988年起是本案的被告(该供销社的职工)居住使用,每年象征性的缴纳租金,交到1999年,再未缴纳。2004年9月供销社抵顶该房屋时也未通知被告。2004年10月该供销社进入破产程序,2005年供销社被依法宣告破产,直到2008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腾房时被告才知道买房的事实,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又依据供销社给他的售房契约起诉被告要求腾空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