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老家购买的商品房,原签署的购房合同约定2006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实际于2008年9月1日交房,但我们在验收中还发现一些质量问题:
(1)厨房间没有烟道和下水道,烟道和下水道排在了餐厅内
(2)复式房,房间内楼梯没有扶手
(3)落地窗没有护栏
(4)露台和房间之间没有装门
另外还有一些小问题。
在此之后,双方就这里问题的整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开发商也没进行相关的整修工作,交房手续也没办理,现在开发商书面发通知,说我们拒不履行交房手续,逾期视我们单方面解除合同。
请问专家,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开发商同意支付08年9月份之前的延期违约金,之后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延期违约金是否应该支付?
谢谢!
-
你好,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我认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到期后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迟延交房,应承担延期违约金
至于开发商说你们不履行交房手续,逾期单方解除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可以起诉对方
-
开发商提供了一份竣工验收的复印件。但是,我们自己查看,认为还有很多不应该有的质量问题,这该怎么办?
-
延期违约金应该支付,造成一方损失,还将支付赔偿金!
-
该商品房是否通过验收?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