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某矿破产拍卖,某单位买下资产后,房屋未登记就卖了。我买了9栋房屋。06年7月与原矿法人办理了两栋房屋过户登记。
04年9月破产结束前,该公司在原矿址成立。
06年7月该公司要房子。说政府已将原矿所有资产划归他们。我没给,10月份建设局撤销产权证,接着政府就下决定收房给该公司。
07年1月25日法制办复议撤销了市政府的收房决定,市政府重新发了两份产权证。
3月15日,该公司用铲车推到院墙,强占了8栋房屋和大院。我起诉。
4月6日,政府第二次撤销产权证。7月份又给该公司办了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证。
其后的诉讼中,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权占有房屋的证据,我提供了买卖协议和证人证言,及其它几户一样的过户登记仍有效的事实。但是,法官不采信,却认定该公司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并进入诉争房屋所属土地内施工并无不当;我以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请求判令返还房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不甘心,您能帮我分析一下案情、指条胜诉的路?期待您的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