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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书面事先通知就秘密制定放假名单强制与员工放3个月假,给出补偿条件:放假第一个月补标准工资80%,第二第三个月补最低工资80%(深最低工资1000*80%=800元).通告中称已和工会充分协商,员工不服要求继续上班,公司将被放假的员工刷卡资料做电脑技术处理,造成上班刷卡无效事实. 问题一 放假第一个月发标准工资的80%,公司给出的标准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级别津贴-房屋补贴. 公司住房紧张为缓解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公司鼓励员工外出租房给补贴.房补也每月定时定额和工资一起发放.公司说房补不含在标准工资里,完全符合深圳工资支付条例所规定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不对,该如何维权? 1.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 略 (二) 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问题二 工会是为员工谋利益的,问过工会的成员都说公司没有通知他们开会,只有工会的领导被公司人资部的找过去问话第二天就通知了放假.合法么? 问题三 公司强制员工休假且大部分与公司签定长期和无固定合同的人休假,合法么?

合同纠纷
2009-01-17 13:5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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