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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5日21时20分左右,当事人陈书文驾驶闽AB681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渔溪往镜洋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遇林孙德骑驶自行车从陈行进方向的路左往右横过道路,当事人陈书文视况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撞碰林孙德骑驶的自行车,造成林孙德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通过交警测速计算当时速度为75km/h左右,而当地路段限速为60km/h,并且有两位路过者在不同时间看到陈正在摘取车辆前方和后方的车牌,并且准备逃逸,后经其中一路人叫喊,让其报警,陈才报警,中间延误了报警时间,导致抢救的拖延并且摘取车牌准备逃逸,但是路人不敢露面举报,怕其报复,请问这样子该如何判定责任?当地交通部门判定为同等责任,并且没有将陈依法拘留15天,我们该如何上诉?

交通事故
2010-05-22 07:39: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